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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共基礎知識:《行政處罰法》修訂版發(fā)布

文章來源:163貴州人事考試信息網編輯者:admin時間:2021-03-14 14:40閱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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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罰法


2021年1月22日下午,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,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。


那么,《行政處罰法》修訂后考點有哪些重要變化呢?


考點一: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


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。


新《行政處罰法》中增加了行政處罰的定義,為執(zhí)法機關提供了法律依據。首先,明確了行政處罰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,這要和刑事處罰、治安處罰等作出區(qū)分。其次,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方式,即“減損權益”或者“增加義務”。比如“責令停產停業(yè)”屬于行為罰,是減損權益的處罰,“罰款”屬于財產罰,是增加義務的處罰。


考點二:豐富行政處罰的種類


行政處罰的種類在考試中屬于高頻考點,需要大家重點注意?。?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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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過新舊對比的表格,我們可以看出,行政處罰有了更多更詳細的種類,新增了通報批評、降低資質等級、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(yè)。


考點三:擴充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


(一)不予處罰的情形


○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,不予行政處罰,責令監(jiān)護人加以管教。


○ 精神病人、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,不予行政處罰,但應當責令其監(jiān)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。


○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,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。


○ 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,不予行政處罰。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。


○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(fā)現的,不再給予行政處罰;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。法律另有規(guī)定的除外。


(二)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


○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。


○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。


○ 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。


○ 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。


○ 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。


○ 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。


(三)可以不予處罰的情形


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處罰。


(四)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


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、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。


“無主觀過錯不處罰”、“首次違法可以不罰”“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,追究時效延長至五年”等將會成為2021年行政處罰部分的重要考點,請大家務必知曉。


刷題鞏固


根據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,下列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(    )


A.通報批評


B.沒收財產


C.降低資質等級


D.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


【解析】B。本題考查行政處罰法知識并選錯誤項。根據新修訂的《行政處罰法》第九條,行政處罰的種類:(一)警告、通報批評;(二)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、沒收非法財物;(三)暫扣許可證件、降低資質等級、吊銷許可證件;(四)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產停業(yè)、責令關閉、限制從業(yè);(五)行政拘留;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行政處罰。


根據《刑法》第三十四條,【附加刑種類】附加刑的種類如下:(一)罰金;(二)剝奪政治權利;(三)沒收財產。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。故“沒收財產”屬于附加刑,不屬于行政處罰。B項錯誤。因此,選擇B選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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